深圳赴港澳旅游签注预约火爆 春节临近多地提前掀起客流小高峰******
记者 李昱丞
见习记者 李如是 王镜茹
近期,随着各地防疫措施不断优化调整,旅游行业信心明显恢复。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今年春运期间客流总量预计将达20.95亿人,同比增长99.5%,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70.3%。
目前来看,旅游公司正积极备战春节市场。二级市场方面,部分文旅板块上市公司股价已率先恢复至疫情前水平。业内认为,旅游业的恢复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客的消费能力,市场复苏不会一蹴而就,旅游业相关公司也要积极探索转型之路,拓展中高端消费场景。
深圳福田出入境大厅
人气爆棚
1月11日上午,《证券日报》记者实地探访深圳福田出入境大厅,现场有大批市民前来办理以及预约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记者通过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出入境业务发现,1月11日至1月18日,绝大部分出入境大厅的预约名额已满。
“我们中午都不休息了,连轴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现场情况来看,办理人数和申请预约量均已接近疫情前水平。线上预约渠道拥挤,市民预约成功后,才能在现场取号申请签注,大概4个至5个工作日即可取证。”
据了解,1月10日起,深圳机场码头至澳门氹仔往返航线恢复运营。自此,每日往返两地航班恢复至4班。同时,深圳蛇口至澳门(外港和氹仔)往返航线也将做出航班调整。自1月13日起(除夕、大年初一除外),每日往返两地航班将调整为24班,逢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将在此基础上加开4个往返航班。
航空业也在加速回暖,主要机场客流量大幅增加。以深圳机场为例,春运首日(1月7日)深圳机场航班量位居全国第一,1月8日单日客流量重回10万人次,客流量、航班量双双实现“开门红”。
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随着春节临近,预计深圳机场客流量与航班量还将持续攀升。为满足旅客春运出行需求,深圳机场协调航空公司加大了热门返乡航线的运力投放,加班架次约2800班。”
目前来看,多地提前掀起旅游“小高峰”。1月10日晚,《证券日报》记者来到大理古城,街头人潮涌动,周围商铺生意红火。某民宿老板告诉记者:“从去年12月末至今,大理古城游客数量大增,很多民宿近日出现客满的情况。”
大理州文旅局数据显示,1月2日至1月8日,大理机场共保障航班运输349架次,环比增长25%;旅客吞吐量达3.26万人次。
上市公司积极筹备
迎接旅游业复苏
事实上,去年年底至今,“旅游业复苏”一直是投资者热议的话题之一,黄山旅游、西域旅游、岭南控股、众信旅游等多家上市公司表示正在积极备战,迎接后续大批游客。
*ST雪发在互动易平台上表示,公司在西塘、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等地的文旅项目春节“不打烊”;宋城演艺也表示,公司各大项目预计在春节和春季期间陆续开园;出境游方面,岭南控股表示,公司出入境旅游组团业务尚未恢复;众信旅游则回应称,正时刻准备迎接旅游行业的全面恢复。
对此,产业经济研究咨询机构景鉴智库创始人周鸣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旅游业的恢复速度取决于游客消费能力。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传统旅游景区对客流量的依赖性较强,如何向中、高端文旅消费场景转型,保障公司现金流,是每家旅游公司经营管理层需要思考的问题。就目前趋势来看,已有部分景区开始向‘度假化’方向发展,周边民宿也正向休闲娱乐一体化的产业集群转变,吸引游客进行二次或多次消费,最终实现稳定收入。”
华泰证券分析师梅昕认为,返乡需求有望于今年春节集中释放,并带动线下聚会消费场景回暖,春节后商旅出行有望快速恢复,第二季度后将逐步进入旅游旺季,国内长线游和出境游市场有望得到进一步修复。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