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殷墟考古文旅小镇。 安阳市委宣传部供图
中新网安阳12月28日电 (阚力)位于河南安阳的殷墟考古文旅小镇,将复原新发现的殷墟大型道路,增设铜车马、行人、游商等雕塑,真实反映殷商时期的市井繁荣景象。
殷墟考古文旅小镇是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占地总面积约250亩,一期占地面积约110亩,建设内容包括考古科学馆、纱厂厂史馆、图书艺术中心、实景演艺《殷墟遗梦》、元宇宙数字化街区等,部分街区已于11月份对外开放;二期占地面积约140亩,主要围绕考古研学、考古培训、考古主题酒店进行设计,计划2023年启动建设,2024年全面完成。
那么,考古文旅小镇展示了哪些考古元素?有哪些亮点项目?
安阳市文旅集团董事长李友成27日在举行的甲骨文研究与传承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复原新发现的殷墟大型道路是亮点之一。
图为殷墟考古文旅小镇。 安阳市委宣传部供图
近期,考古人员在小镇内新发现一条大型东西向道路,长达80米,为进一步研究商代都城的聚落结构提供了突破口。“下一步我们拟进行道路情景复原。”李友成说。
考古科学馆亦是亮点项目之一。李友成表示,该馆定位为考古科普馆,集中展示中国现代考古百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运用多媒体高科技手法,让游客沉浸式地体验考古挖掘过程、还原考古遗迹、进行考古研学和DIY创作等,成为集文化展示、考古博览、科教研学为一体的考古中心及研学基地。
今年6月,相州窑复烧暨城市展厅项目作为亮点之一,落户殷墟考古文旅小镇,开展复烧和活态化研学实践,充分展示相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及活化利用成果。
据悉,相州窑是一座在安阳发现的隋代瓷窑址,奠定了中国瓷器“南青北白”的格局。
李友成介绍,小镇还打造了首个以殷商文化为主题的演艺剧目《殷墟遗梦》。该剧以商王武丁,王后妇好的传奇爱情故事为背景,充分挖掘商朝的服饰文化、婚俗礼仪、祭祀占卜、军事战争、商代乐舞、河南非遗等,借助裸眼3D、5G、雾森等技术,让剧情更加生动逼真。
李友成介绍,小镇还将作为安阳(殷墟元宇宙)的总部基地,结合后期工程,完成虚拟现实影院、殷墟XR商朝会的重大项目立项。高质量开发代表殷商文化的“安安”和“阳阳”数字人物IP,并进行数字人AI长期训练,使之成为安阳首个“文化旅游数字向导”。
图为殷墟考古文旅小镇。 安阳市委宣传部供图
此外,小镇还积极营造考古元素文化氛围,将街区内的窨井盖、灯柱、线杆等户外设施,融入甲骨文、青铜器设计理念。
李友成表示,近期在小镇内建成试用的甲骨文书屋,陈列了大量殷商文化书籍,书屋还定期举办甲骨文研讨会、读书会等活动,唤起文化记忆。(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